山西出臺辦法規范和維護糧食收購秩序
本報訊(農民日報·中國農網記者 馬玉)《山西省糧食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4月1日起施行。《辦法》強調糧食收購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利益,規范和維護糧食收購秩序。
《辦法》明確,對于稻谷、小麥、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糧食收購者在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按照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和市場流通秩序進行,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糧食生產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建立主體多元、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收購市場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
《辦法》規定,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壓級壓價或者抬級抬價;不得在糧食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期間囤積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縱糧食收購價格,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利益。應當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并告知售糧者,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打白條”。
《辦法》要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主動發布糧食生產、質量、價格、供求、收購進度等信息,利用多種形式宣傳解讀糧食收購政策,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市場主體有序購銷,促進糧食市場平穩運行。同時,鼓勵和支持建設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銷售一體化糧食企業,通過訂單農業、入股托管等方式,與家庭農場、農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主體建立利益聯結機制,積極引導農企對接,促進農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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