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即時:對就業歧視不可聽之任之
(資料圖)
據媒體報道,近期個別地方招工市場存在歧視新冠肺炎康復者現象。更有甚者,員工確診新冠肺炎治愈出院后,竟發現公司已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就業歧視一直是就業領域中頗讓求職者犯難的問題。一些企業想當然地為新冠感染者“貼標簽”,動不動拒招或解聘,這是赤裸裸的就業歧視。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堅決防止和糾正性別、年齡、學歷等就業歧視,大力營造公平就業環境,釋放出政府大力保障公民平等就業權的決心,也凸顯這一社會問題的嚴峻性和緊迫性。
除了健康歧視,近年來出現的相貌歧視、地域歧視、年齡歧視等頑疾,也并非新鮮話題。究其原因,既有偏見觀念作祟,也有著深刻的經濟因素。眼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一些用人單位逐漸養成了“挑剔”心態。企業常常不在招聘聲明或勞動合同上寫明限制,而是通過分拆條款、口頭聲明、事后解釋等方式,設置隱形障礙,這種隱性就業歧視的做法更讓勞動者有苦難言。
實際上,針對就業歧視向來不缺制度性約束指導。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以及相當數量的規范性文件等,均有涉及反就業歧視的相關內容。不過,這些規定以原則性、倡導性宣示居多,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規定。認定標準模糊、救濟渠道不暢,令求職者“單打獨斗”式的維權難見成效,致使就業歧視行為無法得到有效遏制。
建立系統完善的反就業歧視法律體系,明晰各方責任義務,是破解就業歧視的根本出路。當然,消除就業歧視,讓求職者不犯難,并不意味著就是要讓企業犯難。在保障勞動者就業權益的同時,也要讓企業有活力、有奔頭;只有企業發展壯大了,才能源源不斷地為勞動者提供更多就業崗位。在系統構建與就業歧視相關的預防與懲罰機制的同時,也要引入市場優惠、稅收減免等激勵機制,獎懲并舉,兼顧各方利益,進而引導形成公平的就業環境,如此方能從根本上保障每一位勞動者獲得公平就業的機會。 (韓秉志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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