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熱議:人民說法|外賣騎手送餐途中發生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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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點外賣如今已成為人們生活中的常態。外賣一方面給群眾生活帶來便利,但是另一方面,有的外賣騎手為了準時配送、多接單,在送餐途中危險行駛,給騎手自己和路上行人、車輛帶來安全隱患。
【案情回顧】
某天,小潘騎行有某平臺標識的外賣送餐車在十字路口與騎自行車的鄧女士相撞,車輛翻倒在地,小潘和鄧女士均在事故中受傷。經交警認定,小潘承擔主要責任,鄧女士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小潘和鄧女士均到醫院住院治療。在住院期間,鄧女士心想,在醫院花費的醫療費是不是應該由某平臺來負擔?但應當去哪兒找這個平臺呢?
隨后,小潘與鄧女士在醫院協商賠償事宜,小潘提供了“某平臺電動車租賃合同”及支付其工資的某代送服務部的銀行憑證。原來該代送服務部是某平臺在當地的配送承包商,鄧女士于是找到該代送服務部進行多次協商,服務部為鄧女士墊付醫療費9千余元。但對鄧女士的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代送服務部卻不愿意再行支付。鄧女士找到小潘,小潘也表示無力支付相關賠償。無奈,鄧女士將小潘、該代送服務部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交通事故損失9萬余元。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騎手的電動車外觀標識、工資結算單等均顯示,小潘對外是以代送服務部的名義接單、送餐。事故發生時,小潘也身著代送服務部的統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職務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情形,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代送服務部應對小潘執行工作任務造成鄧女士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根據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情況,法院判令代送服務部承擔鄧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70%。
【法官說法】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楊曉娣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互聯網時代下,催生了“平臺+個人”的新型用工模式,外賣行業作為平臺經濟下新就業形態的典型代表,極大地調動了從業者的積極性,但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在實踐中,外賣平臺的配送經營模式包括眾包配送模式、自營配送模式與代理配送模式等。復雜的用工模式不僅給勞動關系認定和勞動者權益保護帶來了挑戰,也讓受害人不好找到賠償主體,導致理賠難。
楊曉娣介紹,本案中,原告鄧女士并未起訴某平臺企業,而是將平臺外包商即某代送服務部與小潘作為被告主張權利;從本案查明的情況看,小潘接受的是平臺外賣業務承包單位代送服務部的監督與管理。因此,對于本案中何者應承擔鄧女士的侵權責任問題,應從小潘和代送服務部兩個主體之中作出判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請求指派工作任務的合同相對方(合作用工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楊曉娣說,綜合小潘實施的接單及送餐行為是某代送服務部工作的組成部分,小潘接受該代送服務部的監督與管理,及小潘因執行送餐工作任務在代送服務部處領取工資等情況,同時考慮到小潘系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小潘接受指派執行送餐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風險應由享有工作成果的代送服務部承擔。
楊曉娣提醒,此類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若騎手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平臺經營者或者指派工作任務的合同相對方(合作用工企業)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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