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當代集團與武漢當代科技投資收警示函 未按期披露年報
近日,證監會湖北監管局網站公布了《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武漢當代科技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及《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武漢當代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及李松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資料圖】
武漢當代科技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代集團)、武漢當代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各自公司債券發行人,截至2022年4月30日均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王鳴作為當代集團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李松林作為武漢當代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當代集團、王鳴、武漢當代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李松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記者查詢,武漢當代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為當代集團大股東,對當代集團持股83.96513%。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條: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一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及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履行。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在募集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相關機構和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武漢當代科技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武漢當代科技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王鳴:
武漢當代科技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王鳴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王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公司及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應高度重視存在的有關問題,切實進行整改,依法依規履行年報披露義務,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2年7月7日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武漢當代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及李松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武漢當代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李松林:
武漢當代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李松林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李松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公司及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應高度重視存在的有關問題,切實進行整改,依法依規履行年報披露義務,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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