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速讀: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遭責令改正 違規混同股東海銀財富
近日,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網站發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48號、49號顯示,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其一,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的基金銷售業務、從業人員、經營場所、信息系統等獨立性不足,與母公司的控股股東海銀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銀財富)及其分支機構存在混同;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接受海銀財富泉州分公司負責人管理,并且部分人員在海銀財富相關分支機構擔任經營性職務。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相關資料圖)
其二,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個別從業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宣傳推介私募基金。不符合《基金銷售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決定對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周碧香作為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負責人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根據《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決定對周碧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相關法規: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強化人員資質管理,確保基金銷售人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確保業務、從業人員、經營場所的獨立性,不得與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混同,不得允許其他任何機構以其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在其他機構擔任經營性職務,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互聯網、公開營業場所等平臺或者手機短信、微信等渠道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分公司的基金銷售業務、從業人員、經營場所、信息系統等獨立性不足,與母公司的控股股東海銀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銀財富)及其分支機構存在混同;你分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接受海銀財富泉州分公司負責人管理,并且部分人員在海銀財富相關分支機構擔任經營性職務。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二、你分公司個別從業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宣傳推介私募基金。不符合《基金銷售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2022年8月1日
關于對周碧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周碧香:
經查,你在擔任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負責人期間,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的基金銷售業務、從業人員、經營場所、信息系統等獨立性不足,與母公司的控股股東海銀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銀財富)及其分支機構存在混同;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人員接受海銀財富泉州分公司負責人管理,并且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部分人員在海銀財富相關分支機構擔任經營性職務。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二、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個別從業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宣傳推介私募基金。不符合《基金銷售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你作為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負責人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根據《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2022年8月1日
相關閱讀
- 06-14
最近更新
- 06-14
- 06-14
- 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