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觀速訊丨網售處方藥需實名制且“先方后藥”
網售處方藥迎新規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網售處方藥需實名制且“先方后藥”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平臺責任履行、監督檢查措施及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文件明確,七類藥品不得網售,且網售處方藥實行實名制。
(相關資料圖)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采訪了解發現:目前線上部分處方藥電子處方依然可以“隨意”開具獲得。對此,業內人士和行業龍頭紛紛表示:希望新政落地后能促進市場“良幣驅逐劣幣”。
文/表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涂端玉 文靜
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波
新規看點:
通過網絡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實行實名制。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未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
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風險警示信息,并經消費者確認知情。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藥學技術人員承擔藥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新規
沒處方不得展示處方藥說明書等信息
《辦法》規定,通過網絡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實行實名制。
從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在每個藥品展示頁面下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風險警示信息,并經消費者確認知情。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區分展示,并在相關網頁上顯著標示處方藥、非處方藥。
“文件提到‘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或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未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也就是說,必須先方后藥,這一要求與《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一脈相承。”醫聯方面接受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采訪時表示,互聯網醫院行業應該秉承嚴肅醫療理念,堅持先處方后藥品,藥品僅是在線診療的用藥環節,服務于疾病管理全流程,最終達到對患者的治療結果負責的目的。
調查
線上部分處方藥電子處方可以“隨意”開?
網售處方藥一方面給不少患者帶來了便利,但另一方面網售處方藥的監管問題一直令業界擔憂。
連日來,記者嘗試在多個醫藥電商平臺購買處方藥發現,雖然現在要求用藥者實名制,但部分處方藥依然“很容易”,甚至“秒開”電子處方。
記者分別在兩家大型的醫藥電商平臺輸入一款治療高血脂、高膽固醇的處方藥。下單后,兩家平臺都要求填寫用藥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聯系方式。通過平臺實名認證后,再簡單地選擇確診疾病,以及對藥品是否過敏等信息,在線的互聯網醫院醫生就能馬上開具電子處方,隨后藥師審核通過后,就顯示購買成功準備發貨。
此后,記者嘗試在另外兩家買藥平臺購買一款治療非毒性的甲狀腺腫處方藥,以及一款治療II型糖尿病的處方藥,同樣只需輸入用藥人實名認證信息,再簡單填寫相關信息,無需上傳線下醫院醫生處方,就能開具電子處方。有業內人士稱,盡管有些慢門的處方藥在醫院與線下藥店都能方便開出和購買,但如何正確用藥,用藥有哪些注意事項,聽醫生建議較為合適,不要隨意在線上購買。
有線上購買處方藥經驗的何小姐表示,她最關心的則是處方藥的真實與安全性。“最擔心是買到假藥,因此每次購買都會選擇大藥房或大平臺的藥物。此外,配送過程要保持藥物包裝的完整”。
另外,記者留意到,隨機選擇一款治療抑郁癥、焦慮癥處方藥,在多家平臺的下單頁面就要求上傳處方。類似阿普唑侖、安定處方藥等精神類藥物,目前在多家平臺無法搜索。
行業
有望加速提升醫藥電商的社會公共服務效率
《辦法》明確,從事藥品網絡銷售的藥品經營企業主體資格和要求,而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對于該《辦法》,阿里健康回應記者稱,多年以來,醫藥電商作為傳統零售的有力補充,對藥品的普惠可及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網售辦法進一步體現了監管部門對醫藥電商健康發展的鼓勵支持態度的同時,《辦法》也為藥品互聯網銷售提供更加明確的合規指引和要求,對行業規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京東健康方面則表示,一方面,新規出臺后,將進一步加速提升醫藥電商的社會公共服務效率;另一方面,能引導“互聯網+藥品流通”規范發展,支持藥品流通企業與互聯網企業加強合作,推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培育新興業態,最大程度發揮“互聯網+”藥品流通價值。
平臺
第三方平臺應建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
此次《辦法》規定,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藥學技術人員承擔藥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實施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處方藥實名購買、藥品配送、交易記錄保存、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方平臺應當加強檢查,對入駐平臺的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的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藥品銷售和配送等行為進行管理,督促其嚴格履行法定義務。
第三方平臺發現下列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停止展示藥品相關信息:不具備資質銷售藥品的;違反規定銷售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的;超過藥品經營許可范圍銷售藥品的;因違法行為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或者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此外,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平臺要與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藥品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平臺應當履行審核、檢查監控以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停止服務和報告等義務,并強化平臺在藥品召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中的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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