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股東高特佳及一致行動人收警示函 違規減持 世界觀察
證監會江西監管局網站日前公布的《關于對深圳市高特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融華投資有限公司、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出具警示函的決定》([2022]24號)顯示,經查,深圳市高特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特佳集團”)、深圳市融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華投資”)、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懿康投資”)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2年3月8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間,高特佳集團、融華投資、懿康投資構成一致行動人,三者合計持有華潤博雅生物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雅生物”,300294.SZ)股份的比例由43.88%降至29.75%,累計變動比例為14.13%,其中,截至2019年11月7日,高特佳集團、融華投資、懿康投資合計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變動至38.40%,累計減少比例超過5%;截至2020年5月11日,高特佳集團、融華投資、懿康投資合計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變動至33.24%,累計減少比例超過10%。高特佳集團、融華投資、懿康投資在上述期間相關減持分別予以披露,但在合計持股比例每減少5%時,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等規定停止買賣博雅生物股份并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直至2020年10月12日就上述持股比例變動情況補充披露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江西證監局判定,高特佳集團、融華投資、懿康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等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高特佳集團、融華投資、懿康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相關資料圖)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博雅生物于2012年3月8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2年9月30日,華潤醫藥控股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48億股,持股比例29.28%,深圳市高特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二大股東,持股5704.96萬股,持股比例11.31%。
博雅生物2020年10月12日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更新后)》顯示,高特佳集團與華潤醫藥控股于2020年9月30日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認購協議等、高特佳集團擬將其持有的公司6933.20萬股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16.0000%)協議轉讓給華潤醫藥控股;高特佳集團擬將其持有的公司5704.96萬股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13.1656%)的表決權委托給華潤醫藥控股;華潤醫藥控股擬認購博雅生物8666.50萬股股票。本次權益變動前后,高特佳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情況如下: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深圳市高特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融華投資有限公司、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出具警示函的決定
深圳市高特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融華投資有限公司、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經查,深圳市高特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特佳集團)、深圳市融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華投資)、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懿康投資)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2年3月8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間,高特佳集團、融華投資、懿康投資構成一致行動人,三者合計持有華潤博雅生物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降至29.75%,累計變動比例為14.13%,其中,截至2019年11月7日,高特佳集團、融華投資、懿康投資合計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變動至38.40%,累計減少比例超過5%;截至2020年5月11日,高特佳集團、融華投資、懿康投資合計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變動至33.24%,累計減少比例超過10%。高特佳集團、融華投資、懿康投資在上述期間相關減持分別予以披露,但在合計持股比例每減少5%時,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等規定停止買賣博雅生物股份并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直至2020年10月12日就上述持股比例變動情況補充披露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高特佳集團、融華投資、懿康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高特佳集團、融華投資、懿康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公司應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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