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熱搜:西藏珠峰控股股東塔城國際收警示函 存兩宗信披違規
證監會西藏監管局網站日前公布的《關于對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4號)顯示,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簡稱“塔城國際”)作為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珠峰”,600338.SH)控股股東,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一、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相關補充協議。塔城國際及實際控制人黃建榮、黃瑛與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強于2016年7月14日簽署《吳強與黃建榮 黃瑛 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關于<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之代償債務及投資協議>之補充協議》,公司未將上述補充協議簽訂情況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相關協議履行情況。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與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簽訂《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與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之代償債務協議》、與劉美寶簽訂《劉美寶與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之代償債務協議》,公司在上述協議約定的結算日到期后,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協議履行情況。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資料圖片)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西藏證監局決定對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西藏珠峰2022年半年報顯示,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簡稱“塔城國際”,2005年4月28日,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原名“塔城市國際邊貿商城實業有限公司”)受讓西藏珠峰摩托車工業公司持有的公司6500萬股法人股股份,占公司總股份的41.05%,成為公司控股股東。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22年9月30日,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為西藏珠峰第一大股東,持股1.81億股,持股比例19.7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2〕14號
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為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一、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相關補充協議
你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黃建榮、黃瑛與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強于2016年7月14日簽署《吳強與黃建榮 黃瑛 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關于<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之代償債務及投資協議>之補充協議》,你公司未將上述補充協議簽訂情況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相關協議履行情況
你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與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簽訂《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與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之代償債務協議》、與劉美寶簽訂《劉美寶與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之代償債務協議》,你公司在上述協議約定的結算日到期后,未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協議履行情況。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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