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原股東楊方被公開譴責 違反承諾減持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楊方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深證上〔2023〕64號)。經查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度股份”,000676.SZ)原股東楊方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2年7月4日智度股份披露《關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其中楊方承諾持有的3155.10萬股限售股在完成解禁手續并自2022年7月6日上市流通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轉讓。2022年7月29日至8月19日,楊方通過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轉讓持有的公司股份3155.10萬股,交易金額184183760元。
楊方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3.4.1條、第7.7.5條的規定。
(資料圖)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3.2.3條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第四十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楊方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2022年7月4日,智度股份披露《關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顯示,2016年重大資產重組,公司向上海易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晉網絡”)和上海今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耀投資”)分別發行43106117股和32658882股股份,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辦理完畢2018年度權益分派,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送紅股1股,同時以資本公積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股。上述權益分派后,易晉網絡持有上市公司56037952股股份,均為有限售條件流通股;今耀投資持有上市公司42456546股股份,其中無限售條件流通股10904215股,有限售條件流通股31552331股。截至目前,限售股份限售條件已滿足,限售期限已滿。
其中,易晉網絡持有的公司36803000股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因涉及訴訟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在淘寶網司法網絡拍賣平臺進行公開拍賣,并由新天世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天世安”)于2021年8月15日成功競得。上述司法拍賣的36803000股股份已登記至新天世安名下,股票性質為“首發后限售股”。
其中,今耀投資持有的公司31551000股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因涉及訴訟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在淘寶網司法網絡拍賣平臺進行公開拍賣,并由自然人楊方于2021年8月15日成功競得。上述司法拍賣的31551000股股份已登記至自然人楊方名下,股票性質為“首發后限售股”。
本次申請解除限售股份股東為新天世安和楊方,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份為通過司法拍賣方式獲得,為公司2016年度重大資產重組發行的有限售條件股份,原為易晉網絡和今耀投資持有。易晉網絡和今耀投資未觸發2016年重組項下股份補償義務,且自愿承諾的股份限售期也已屆滿。易晉網絡和今耀投資作出的限售承諾已履行完畢,因此,新天世安和楊方不存在尚需繼續遵守的原股東在取得股份時所做的承諾。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新天世安和楊方不存在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對其提供擔保。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體情況如下:
楊方另行書面承諾,其持有的3155.10萬股限售股在完成上述解禁手續并自2022年7月6日起上市流通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轉讓智度股份股票。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者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他權益變動主體,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破產事項等有關各方,為前述主體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對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復牌、退市等事項承擔相關義務的其他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3.4.1條規定:上市公司投資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變動事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公司章程等規定。
投資者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持有比例、持有期限、變動方式、變動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7.7.5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有關規定履行承諾義務。公司應當將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從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單獨摘出,及時逐項在本所網站上予以公開。承諾事項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在本所網站及時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原因以及相關人員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詢問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并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原因以及董事會擬采取的措施。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承諾事項的履行進展。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3.2.3條規定:本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實施下列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一定期限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外發行人信息披露境內代表;
(四)建議法院更換上市公司破產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員;
(五)暫不接受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六)暫不受理中介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
(七)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八)其他紀律處分。
《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第四十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違反承諾,或者違反《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業務規則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本所綜合考慮其違規金額、比例,以及造成的市場影響等,對相關當事人予以公開譴責或者通報批評。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文件
深證上〔2023〕64號
關于對楊方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楊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股東。
經查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度股份”或“公司”)原股東楊方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2年7月4日智度股份披露《關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其中楊方承諾持有的31551000股限售股在完成解禁手續并自2022年7月6日上市流通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轉讓。2022年7月29日至8月19日,楊方通過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轉讓持有的公司股份31551000股,交易金額184183760元。
楊方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3.4.1條、第7.7.5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3.2.3條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第四十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楊方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楊方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申請應當統一由智度股份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系人(劉女士,電話:0755-88668240)。
對于楊方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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