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熱點:套取貸款轉借他人 合同無效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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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套取貸款轉借他人 合同無效應予返還
法治日報記者 徐偉倫
法治日報通訊員 達媛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再轉借給他人,債權人能否要回借款?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認定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債務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債權人,并對超過法律規定部分的利息損失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2020年10月,李先生向朋友趙先生借款,趙先生將自己的一張信用卡借給李先生使用。持卡期間,李先生共消費15.01萬元。后無力償還透支金額,再次向趙先生借款,趙先生又向銀行貸款10萬元轉借給李先生,兩人就上述兩筆借款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后因李先生未按時償還欠款,趙先生在結清銀行貸款后,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償還尚欠借款,并賠償利息損失。
庭審中,李先生辯稱,涉案民間借貸合同應屬無效,并對借款金額不予認可。
房山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令扣除李先生已償還部分,李先生應向趙先生返還借款21.02萬余元,并駁回趙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13條第1款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趙先生出借信用卡、從銀行貸款再轉貸給李先生的行為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因此兩人之間所形成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
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鑒于趙先生與李先生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李先生應當向趙先生返還借款本金及向銀行支付的利息,其中,已償還的部分除外。但是,對于趙先生主張的其他利息損失,因為他自身的貸款轉貸行為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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