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控“吃進”中信信托100%股權,此前已收編集團五大金融子,金控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實施在即
財聯社2月28日訊(記者 梁柯志)信托行業龍頭公司中信信托的股權結構將迎來重大變動。2月27日晚間,銀保監會官網披露相關批復信息顯示,經過監管核準,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其他簡稱:中信金控)將持有中信信托全部股份。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公開信息顯示,在“吃進”中信信托之前,中信金控此前已經“收編”集團旗下包括中信銀行、中信證券、中信信托、中信保誠人壽、中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等五大金融子公司牌照。
同時,央行此前發布的金控公司管理交易辦法也即將正式實施。2月9日,央行網站發布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1號《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自3月1日起施行。
中信信托100%股權劃轉至中信金控
相關批復信息顯示,經北京銀保監局審核,同意中國中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有限”)、中信興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將其分別持有的中信信托82.26%、17.74%股權轉讓至中信金控。同時,北京銀保監局要求,中信信托應自批復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有關法定變更手續,并向其報告。
中信信托未經審計的財務數據顯示,公司2022年實現營業收入64.38億元,實現凈利潤30.12億元,兩項數據均較上一年度有所下降,但依然領跑行業。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對財聯社記者表示,中信信托此次股權劃轉是規定動作,按照央行金融控股公司管理辦法,中信金控要把所有的持牌金融機構都劃轉到中信金控來統一管理,這也是設立金控的初衷。
值得關注的是,在此次中信信托股權劃轉中信金控同時,《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即將3月1日正式實施,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
曾剛認為,金控的關聯交易是必然的,因為組建金控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金融業務的綜合化,范圍經濟之間的協同是必然,但是協同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不能引發風險,同時不能造成監管套利。預計金控機構組建到位之后,關于金控運營的監管規則還會進一步細化,包括資本充足、關聯交易等規定會陸續出來。
五大金融子此前陸續收歸中信金控
作為第一家獲央行批準成立的金控集團,2022年7月15日,中信金控相關負責人在成立大會上就指出,中信金控將做強銀行、證券、信托、保險、資管五大細分領域,打造一流金控平臺。
當其時,作為全國首家采用“小金控”模式(在集團內部新設立金控公司)設立的金控公司,中信金控承接了中信旗下的金融牌照和資產,包括中信銀行、中信證券、中信信托、中信保誠人壽、中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等。
在此之前,五大金融子公司已經陸續收歸中信金控。去年6月22日,中信證券公告稱,公司第一大股東中信有限、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信股份)將向中國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金控)無償劃轉合計持有的中信證券27.34億股股份,劃轉后公司控股股東將變更為中信金控。
同日,中信有限將其持有的中信銀行64.18%股份無償劃轉給中信金控,并且將其持有的面值為263.88億元的中信銀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無償劃轉給中信金控,中信金控將在劃轉完成后成為中信銀行的控股股東。
2022年11月,中信保誠人壽和中信消費金融股權相繼轉給中信金控:中信有限將其持有的中信保誠人壽50%股權劃轉至中信金;同時,中信消費金融股權變更,完成后中信金控將直接持有中信消費金融35.1%的股權,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34.9%的股權,中信金控為其實際控制人。
至2月27日,中信信托股權被收入中信金控麾下,基本完成中信金控機構布局。
與中信金控情況類似的第二家央企金控“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去年9月獲批。
天眼查數據顯示,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77.78億元,全資持有招商局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產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晏清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并參股了招商銀行(持股4.55%)、招商證券(持股23.55%)、招商局仁和人壽(持股33.33%)、招商局融資租賃(持股40%)等金融公司。
招商局金融控股由招商局輪船有限公司全資控股,為招商局集團全資孫公司,同樣是小金控的模式。
至今尚在審批當中的光大金控,1月13日光大集團召開2023年度工作會議公告顯示,今年要進一步優化管控手段,推進規范化金控集團建設,深化差異化管控,突出管控重點問題和關鍵領域,強化內控合規體系建設,推進信息化和數字化建設,推進人才保障機制建設,積極探索金控發展之路。
曾剛表示,相信未來符合金控組建條件的機構,陸陸續續都應該會申請持牌照,整體被納入到監管當中,形成常態化、規范化的這種監管格局,這是整體趨勢。
權責對等落實主體責任防止關聯交易
2月9日,央行網站發布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1號《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自3月1日起施行。
《辦法》結合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特點,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界定金融控股公司關聯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類型,明確禁止性行為,要求其設置關聯交易限額;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建立專項審計和內部問責機制。同時,明確人民銀行相關監管措施安排。
此前,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認為,《辦法》是此前出臺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配套政策。
《辦法》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規范集團內部交易運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礎上,指導和督促附屬機構做好關聯交易管理,并統一管理集團對外關聯交易及其風險敞口。
周茂華認為,《辦法》出臺就是防范部分金控公司違規關聯交易,出現一些不正當利益輸送,損害股東與公司利益;同時,由于違規關聯交易弱化內部治理與風控,并可能通過關聯交易導致風險傳染,嚴重時可能引發市場波動,甚至局部系統性風險。近年來,國內金控發展很快,因此,監管部門出臺相關規范,有效防范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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