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電纜實控人夏崇耀袁黎雨被批評 定增承諾收益
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寧波東方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紀律處分決定書〔2023〕19號)。
(資料圖)
根據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關于對寧波東方集團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23號)查明的事實,2017年11月,寧波東方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電纜”,603606.SH)的控股股東寧波東方集團有限公司就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事項與華寶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寶信托)、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銀行)簽署差額補足協議,公司實際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與華寶信托、中信銀行簽訂保證合同。上述協議和合同均約定對華寶信托、中信銀行參與認購的公司股份提供投資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與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認購方簽署的上述協議和合同,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屬于非公開發行事項中的重要內容,應當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未及時告知并配合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響投資者知情權,違反了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5號)第十七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第2.3條、第2.23條等相關規定。對于本次紀律處分事項,相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回復無異議。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2020年)》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寧波東方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寧波東方集團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予以通報批評。
寧波東方集團有限公司為東方電纜第一大股東,持股31.63%;袁黎雨為東方電纜第二大股東,持股7.76%。
東方電纜年報顯示,寧波東方集團有限公司為東方電纜控股股東,東方集團的實際控制人為夏崇耀,公司股東袁黎雨和夏崇耀為夫妻關系。夏崇耀、袁黎雨為東方電纜實際控制人。
夏崇耀2013年8月至今擔任東方電纜董事長、公司董事。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5號)第十七條規定: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詢價和定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不得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不得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3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以下簡稱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23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3〕19號
關于對寧波東方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寧波東方集團有限公司,寧波東方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夏崇耀,寧波東方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袁黎雨,寧波東方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根據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關于對寧波東方集團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23號)查明的事實,2017年11月,寧波東方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控股股東寧波東方集團有限公司就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事項與華寶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寶信托)、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銀行)簽署差額補足協議,公司實際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與華寶信托、中信銀行簽訂保證合同。上述協議和合同均約定對華寶信托、中信銀行參與認購的公司股份提供投資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與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認購方簽署的上述協議和合同,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屬于非公開發行事項中的重要內容,應當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未及時告知并配合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響投資者知情權,違反了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5號)第十七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2.23條等相關規定。對于本次紀律處分事項,相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回復無異議。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2020年)》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寧波東方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寧波東方集團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規范運作,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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