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孩童在托幼點被稀飯燙傷 法官: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日,北辰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幼兒在托幼點被燙傷致殘的侵權案件。孩子父母和涉事托幼點就責任承擔問題爭執不下,法官依法厘清法律關系,明確責任分配,有效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王某經營管理一所托幼點,原告6歲的張某系該托幼點學生。某日,張某在該托幼點上學時,與端送稀飯的王某發生碰撞,稀飯灑到張某臉上,造成張某臉部燙傷。后張某前往醫院就醫,托幼點將醫療費進行了墊付。張某父母認為,張某在托幼點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托幼點及侵權人王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遂以張某名義將該托幼點及王某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張某父母申請對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張某面部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為30天,營養期為30天。張某父母據此主張二被告連帶賠償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被告方辯稱,張某系與另一幼兒追逐打鬧過程中撞到王某身上,導致王某手中的稀飯灑到了張某臉上,造成張某燙傷,且當時是在教室和廚房的拐角盲區,互相看不到,如果正常走路,即便碰到,也不會溢出來那么多飯,故張某存在一定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托幼點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應有的管理職責,故托幼點應承擔侵權責任。目前該托幼點已被取消,作為實際負責人的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王某主張張某存在過錯,應減輕其責任的抗辯,法院認為,本案中王某未待食物降溫就進行運送,其系危險的制造者,作為教育機構管理人員,明知兒童活潑好動的天性,應預見到運送未降溫食物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但王某卻未盡到應有的看護責任,導致與張某發生碰撞。張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危險缺乏識別能力,且事發在拐角盲區,不能苛求其小小年紀就能預見到損害的發生,故對于王某的抗辯不予采信,被告方應承擔全部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合計117987.39元。
法官提示,孩子的健康成長需社會各界共同呵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正處在活潑好動的階段,教育機構及提供看護服務的機構應切實擔起教育管理的職責,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同時,家長也應加強對孩子安全意識的培養,通過多方合力,共同撐起孩子健康成長的“藍天傘”。 (今晚報記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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