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速訊:提高準入門檻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證監會3月24日消息,為切實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貫徹落實工作,證監會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期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業務范圍等作出制度安排,相關內容需在《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或進行適應性調整。此次修訂重點圍繞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有關要求,結合市場發展和監管實際,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主要內容
(相關資料圖)
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準入門檻提高到“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2億元”“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等
期貨做市交易業務,準入門檻提高到“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5億元”“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等
在有序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的同時,不撒“胡椒面”,適度提高各項業務的準入門檻
將期貨公司違反部門規章中的罰款數額設置從最高3萬元提高到20萬元
強化期貨公司監管
修訂的主要原則包括,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優化對期貨公司監管。依據《期貨和衍生品法》,增加、修改和完善相關內容。重點是適度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明確期貨公司可以從事期貨交易咨詢、期貨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資產管理等業務,并作出和完善相應制度安排;強化實控人監管,明確期貨公司實控人變更的條件和程序;取消從業資格作為準入條件;強化賬戶管理,禁止出借賬戶和借用賬戶等。
強化期貨公司監管,將實踐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如完善期貨公司治理,強化對公司實際控制人、自有資金使用、分支機構等的監管;要求期貨公司設立黨組織,并要求國有期貨公司將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對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的準入條件進行優化,完善對首席風險官正常履職行為的保護,完善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等。
有所取舍,暫不具體規范涉外事宜。關于境外經紀業務、轉委托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注冊、境外機構在境內展業的監管安排等涉外事宜,鑒于當前缺乏監管實踐經驗,且涉及外匯額度、跨境監管、涉外保證金監控等諸多問題,需要系統研究論證,相關內容暫不在《辦法》中具體規范。
依法適度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
證監會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和行業呼聲,依法適度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將《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期貨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行業呼聲較大的業務寫入《辦法》,即《辦法》修訂后,期貨公司經核準可以從事的業務將包括期貨經紀(含境外期貨經紀)、期貨交易咨詢、期貨做市交易、期貨保證金融資、期貨自營、衍生品交易、資產管理等業務。同時,明確期貨公司經核準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為后續拓展業務范圍預留空間。
適度提高業務準入門檻,提升期貨公司防范業務風險的能力。在有序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的同時,不撒“胡椒面”,適度提高各項業務的準入門檻,體現“扶優限劣”的監管導向和防范金融風險的監管要求。
具體而言,一是關于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期貨公司準入門檻提高到“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2億元”“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等條件。
二是關于期貨做市交易業務。期貨公司準入門檻提高到“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5億元”“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等條件。
三是關于衍生品交易業務。期貨公司準入門檻提高到“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5億元”“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等條件。
四是關于資產管理業務。將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準入方式由協會備案調整為行政許可。同時,將準入門檻提高到“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5億元”“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等條件。
此外,關于境內期貨經紀,將境內經紀業務作為期貨公司的天然業務,明確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都可以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并按照《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統一為“境內期貨經紀”,不再區分金融期貨和商品期貨經紀。
系統總結監管實踐經驗,持續強化期貨公司日常監管。將實踐中迫切需要強化的監管要求在《辦法》中加以明確。
其中明確,期貨公司可以依規為符合條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并禁止期貨公司為股東、實控人等其他主體融資,防范風險傳導、保障期貨公司資產安全。
完善對首席風險官正常履職行為的保護,完善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等。
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將期貨公司違反部門規章中的罰款數額設置從最高3萬元提高到20萬元等;此外,將《關于規范控股、參股期貨公司有關問題的規定》《關于取消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相關內容融入《辦法》,并同步廢止兩個規定。同時,借鑒最新立法經驗,對《辦法》中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相關章節內容進行合并和優化。此外,《辦法》還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和行業監管實踐完善了有關文字表述。
中期協就衍生品交易和做市業務作出過渡期相關安排
中國期貨業協會3月24日發布《關于就期貨風險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和做市業務回歸所屬期貨公司過渡期相關安排征求意見的通知》。據通知,近日,證監會正就修訂的《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當前風險管理公司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和做市業務將回歸所屬期貨公司。
為做好業務調整和各方銜接工作,中國期貨業協會作出了過渡期相關安排(簡稱“安排”),并向各公司征求意見。
上述安排顯示,衍生品交易業務和做市業務均設置36個月的過渡期。
過渡期內,在期貨公司取得衍生品交易業務牌照或做市交易業務牌照之前,其下設已在中期協備案衍生品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公司可以繼續展業。
過渡期內,在期貨公司取得牌照并完成業務調整后,其下設的風險管理公司不得再新增交易或開展做市業務。
過渡期結束后,對于未取得牌照的期貨公司,其下設的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在12個月內了結存續業務或做市業務,不得新增交易或做市品種。
監管方面,過渡期內,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和做市業務進行行政監管;中期協對風險管理公司進行自律管理。此外,在證監會期貨部指導下,派出機構和中期協將通過聯合檢查、定期會議或信息通報等具體方式,對期貨公司和風險管理公司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保持監管力度一致,防止監管套利。
此外,中期協還就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準入過渡期安排征求意見的通知。
上述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規定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同時,《辦法》還規定了期貨公司與其子公司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而根據中期協于2014年發布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已廢止)和2019年發布的《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備案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備案規則》),期貨公司經向協會備案后即可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為配合落實《辦法》最新修訂,做好行政監管與自律管理的有效銜接,經會商,中期協做出了配套的過渡期安排設計,具體如下:
一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無需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資管業務資格,可以繼續正常展業。其中,以子公司形式展業的,子公司存量資產管理計劃應在《辦法》生效之日起的36個月內結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凈參與規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續期;新增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由期貨公司開展,并依法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二是通過在協會進行業務登記取得資產管理業務準入、且以公司形式展業的期貨公司,應自《辦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資管業務資格。自《辦法》生效之日起的36個月內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應在其后的12個月內結清存量業務,退出資產管理業務。
三是通過在協會進行業務登記取得資產管理業務準入、且以子公司形式展業的期貨公司,應自《辦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資管業務資格。自《辦法》生效之日起的36個月內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應在其后的12個月內結清存量業務,退出資產管理業務。期間期貨公司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子公司存量資產管理計劃應在《辦法》生效之日起的36個月結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凈參與規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續期;新增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由期貨公司開展,并依法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四是自《辦法》生效之日起,協會將不再接受期貨公司新提交的資產管理業務登記備案申請。
五是在《辦法》生效之日起的48個月內,對于尚未在中國證監會完成資產管理業務核準的期貨經營機構,協會仍將依據《備案規則》對其符合持續展業要求的情況開展自律管理。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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