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保險漢口中支違法被罰 編制虛假資料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3〕12號)顯示,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漢口中支”)存在編制虛假資料的違法行為。
華安保險漢口中支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報銷6筆公雜費、2筆電子設備運轉費,金額合計33543元。上述費用未真實發生,套取資金用于向修理廠員工支付車險業務提成。
時任華安保險漢口中支團隊經理方春曉對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資料圖)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的規定,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華安保險漢口中支予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方春曉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3〕12號)
當事人: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口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二雅路西農業科學研究所辦公樓
主要負責人:羅學春
當事人:方春曉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05831991XXXXXXXX
住址:武漢市江漢區
職務:時任華安保險漢口中支團隊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漢口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安保險漢口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編制虛假資料
華安保險漢口中支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報銷6筆公雜費、2筆電子設備運轉費,金額合計33543元。上述費用未真實發生,套取資金用于向修理廠員工支付車險業務提成。
時任華安保險漢口中支團隊經理方春曉對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財務憑證、銀行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華安保險漢口中支予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方春曉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
2023年3月23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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