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速訊:領導多次在群內辱罵下屬致其抑郁,法院判了!
“內鬼、叛徒”
(資料圖)
因懷疑同事泄露個人行蹤
在無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
多次在微信群辱罵同事
致其重度抑郁
試圖“以死證明”
相關熱搜話題也登上熱搜
近日
北京東城法院發布一起
名譽權糾紛案
主審法官表示
群里言行不當或侵犯他人人格權
在使用微信群
企業釘釘群等網絡通訊工具時
要對自身言行負責
最終
法院認定該男子 侵犯名譽權
判決其 公開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
并賠償醫療損失費
精神損失費
懷疑同事泄露個人行蹤
微信群內多次辱罵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
任執行董事
黃某原為該公司股東
任副總經理
兩人共事多年
2022年1月
王某到張家口出差
被人跟蹤堵截
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
王某懷疑是黃某
將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
2022年1月9日
公司例會上
在缺乏充分證據證明
黃某泄露個人行蹤的情況下
王某說自己在張家口出差時
被跟蹤并推測其行蹤
系公司內部人員泄露
言語中表示“信息都是你泄露的”
直接指向黃某
王某講述后
要求公司部門領導對此發表意見
明確誰是“內鬼”
其他人員對此進行了附和
黃某則予以否認
過程中,王某言辭激烈
黃某情緒激動
為自證清白
黃某“以死證明”
摔碎玻璃器物來割傷頸部
黃某被送往醫院
當日后
王某多次在相關微信群內
對黃某進行侮辱、誹謗
煽動公司人員及行業內其他人員
對黃某進行 言語辱罵
自2022年1月11日起
王某在無證據的情況下
先后在公司會議、物業大家庭
股東群、區域經理群等多個微信群內
發表“損害公司利益”
“地地道道的漢奸”等內容
直指黃某倒賣公司項目
引發多人在群內附和
并相繼發出“漢奸”“內鬼”
“叛徒”“黑惡勢力”“鋤奸”等內容
黃某曾在群內發送
個人聲明圖片截圖
表明自己并不存在
群內討論的相關情況
會對相關人員的言行追究法律責任
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
仍然在微信群內發表相關言論
引發討論
經醫院診斷
黃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緒
黃某認為
王某的行為損害了其名譽
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
擾亂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起訴至東城法院
要求王某停止侵權言論、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黃某名譽
并賠償黃某各項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普通人不同于公眾人物
社會評價主要源于
其工作生活中的人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
黃某、王某系同事關系
王某作為公司的領導
在無充分證據證明
其行蹤系被黃某泄露的情況下
在多人參加的公司例會中
通過言語直接指向黃某
并使用“內鬼”等字眼
導致其他與會人員亦對此進行附和
該行為導致黃某情緒激動
割頸受傷
之后
王某又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
在微信群中發送文件
稱 “二黃偽造國家機關公有住房文件”
“獲得高點數收益,并接受對方禮品”
“揭秘集資騙局”
并以 “漢奸”“邪不壓正”字眼指向黃某
上述 已構成對黃某人格尊嚴的侵害
故法院認定王某 構成侵權
對于王某辯稱微信群不具有公開性
法院認為
普通大眾不同于明星等公眾人物
大眾的社會評價主要來源于其生活
工作環境中的人員
王某發布消息的微信群
為二人的單位工作群
人數較多
且事實上
已經造成其他人員跟隨王某的言論
而產生負面評價的后果
東城法院認定王某 侵犯黃某名譽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第一千條第一款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判決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公司會議
物業大家庭、股東群、區域經理群
公司班子信息溝通平臺微信群中
向原告黃某公開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損失2173.43元
賠償原告黃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該案已生效進入執行階段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
網絡言行應遵守法律法規
該案的主審法官榮慧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
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隨著社會發展
技術進步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不僅發生在現實物理空間
還延伸至微信群
朋友圈等網絡空間。”
“本案中
王某的侵權行為
從現實空間擴展至
微信群這一網絡空間
導致黃某的社會評價降低
王某應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你怎么看?
來源:央廣網綜合北京市東城法院微信公號等
來源:央廣網微信公號
關鍵詞:
相關閱讀
- 06-14
最近更新
- 06-14
- 06-14
- 06-14
- 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