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開發區:鼓勵具有城更經驗的國企參與舊村改造項目合作開發
觀點網訊:8月8日,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公開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
《指引》表示,農村集體應當通過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黃埔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財務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統稱代理機構)公開引入舊村改造項目合作企業。
鼓勵具有城市更新開發經驗的國有企業參與舊村改造項目合作開發。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舊村改造實施方案批復前,農村集體應制定產業引入初步方案,納入舊村改造實施方案中的產業專章,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引入合作企業的資格條件參照《廣州市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規字〔2023〕2號)要求執行,聯合體參與的,聯合體成員應不超過5個,且其中具備與改造地塊相匹配資金實力的聯合體成員在聯合體中所占份額不得低于30%。
競得合作企業未經農村集體同意,不得擅自處置其持有的項目合資公司股權及相關權益,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與、增資擴股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提供承諾函、擔保函等)。
選擇自主改造的舊村改造項目原則上不得轉讓已確認為改造實施主體的全資子公司股份,農村集體轉讓股份的,視為合作改造。
確認合作企業時,項目改造實施方案尚未批復的,合作企業應與屬地街鎮簽訂拆遷監管協議,并在舊村改造項目合作企業確認后6個月內向屬地街鎮繳納銀行無條件履約保函作為拆遷保證金(按照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改造實施方案改造成本確定的4年臨遷費標準計算,經由屬地街鎮認定分期拆遷的項目,可按簽約或拆遷進度對應期數分期繳納拆遷保證金)。拆遷保證金可根據臨遷費發放進度逐期核銷,但須確保留有不少于1年臨遷費金額。在項目實施方案批復后,已繳納的拆遷保證金可相應抵扣或轉化為復建安置監管資金。
在項目改造實施方案批復前已完成合作企業引入的,項目改造實施方案批復后3個月內,改造實施主體依法設立一個獨立銀行賬戶作為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在合作企業引入之前項目實施方案已批復的,項目簽訂合作協議或舊村改造項目監管協議后3個月內,依法設立一個獨立銀行賬戶作為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當期復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合作企業應當確保監管賬戶內備有當期復建安置資金總額10%以上的現金用于支付。確有需要的,經農村集體會同合作企業聯合申請,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合作企業可申請將當期復建安置資金總額10%以內的現金以定期形式進行管理。項目實施方案批復后12個月內合作企業未按合作協議約定及時足額繳交復建安置資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作協議已約定轉讓或增資程序、受讓企業資格條件、受讓企業確定方式、股權變更后各企業在項目合資公司行使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債權債務承接和違約責任等股權變更具體條款的,經征詢屬地街鎮、區城市更新部門意見后按合作協議約定,項目合資公司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同時農村集體將引入的受讓企業和項目合資公司變更后的企業信息在村域范圍內公布,并報送區城市更新部門。
農村集體會同合作企業或受讓企業草擬股權變更方案。
股權變更方案報送區政府后由農村集體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成員大會授權)進行表決,表決結果應在村域范圍公示7日以上。按規定完成公示的,農村集體應按照股權變更方案確定受讓企業。股權變更方案中明確還應進行集體表決的,由農村集體根據股權變更方案規定的表決方式確定受讓企業。
確定受讓企業后,合作企業應按照股權變更方案在30天內簽訂轉讓或增資協議。
發生合作企業失信、資金斷鏈、破產、停工超過2個月、拖欠臨遷費累計超過6個月且拖欠臨遷費1000萬以上等重大風險問題,屬地街鎮、區城市更新部門、農業農村、國資、司法、信訪等相關部門研判可能出現村民生命財產或農村集體財產重大損失、維穩等緊急情況,由農村集體申請,經屬地街鎮、區城市更新部門報送區政府后,農村集體可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成員大會授權)對合作企業退出、確定新合作企業等事項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后,新合作企業經屬地街鎮審查后報送區城市更新部門。同時農村集體應通過協商、訴訟或仲裁方式與原合作企業終止合作協議并形成終止合作方案。
在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前,已簽定服務協議的舊村改造項目,如有需要終止服務協議、更換前期服務企業,可由屬地街鎮指導農村集體按協議條款、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農村集體和前期服務企業可共同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企業在舊村改造過程中的資金投入進行審計、清算。
《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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