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臉大法-新京智庫:人臉識別濫用現象持續受關注
皮劍龍告訴新京智庫,當前,在保護個人信息仍存在一些短板。因此,有必要繼續呼吁各方加大保護力度,并繼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隨著數字化時代的到來,個人信息被使用的場景越來越多,人臉作為其中的一種形式,其識別技術的應用在過去一年里究竟呈何趨勢?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實施,人臉識別濫用現象是否有所收斂?
人臉識別濫用現象持續受關注
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然而,人臉識別濫用現象仍然是一個持續受關注的社會話題。
比如,2021年11月26日,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罰款10萬元整。原因是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間,后者在旗下7家門店安裝人臉識別攝像設備,采集消費者面部識別數據,共計采集上傳人臉照片431623張,并未獲得消費者同意,也無明示、告知消費者收集、使用目的。
這給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賈虹留下了深刻印象。近年來開始關注人臉識別問題的賈虹告訴新京智庫,客流監測服務其實完全不需要通過人臉識別來采集,沒有人臉識別技術前就已開展這種服務。只不過現在有了人臉識別這樣的技術,統計起來可能更加便利、準確。“當事人可能是為了省事而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有點被大材小用了。”
類似的客流監測還發生在售樓處。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一級合伙人陳淮向新京智庫介紹,在這些使用了人臉識別的售樓處,看房者還沒有開口,銷售人員就已經掌握了他們的基本資料:比如之前去過哪里看房,有沒有買房,購買能力如何。看房者前腳剛離開售樓處,房產中介馬上會打電話過來推銷其他樓盤。“人臉識別技術的濫用已經到了讓民眾產生不安全感的程度”。
從年初到年尾,“人臉識別”出現在很多人的話題中。從天津、深圳、杭州和上海頒布相關規章,到1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均有涉及人臉等生物信息識別的條款規定。
小區里的爭議
關于“人臉識別”新聞曝光最多的可能是小區。
去年3月5日,政府工作報告披露,2021年新開工改造城鎮老舊小區5.3萬個。
相關企業抓住機會就積極推銷人臉識別門禁系統。
一家有人臉識別系統業務的科技公司撰文稱,這或是人臉識別門禁系統應用的一個突破點。
然而,這只是某些企業的誤讀。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高通對新京智庫表示,考慮到人臉識別技術進步、發展的需要,如果信息處理者能夠遵循必要性審查、個人同意和可替代性三個原則,各個領域上都可以使用,并沒有完全禁止使用的領域。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數據合規研究院執行院長王巖飛告訴新京智庫,從一般邏輯來說,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肯定比原來的門禁系統更安全一點,但其實很多小區并不一定適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
新京智庫據各地媒體公開報道梳理發現,2021年全國各地的小區新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如雨后春筍一般增加。江蘇蘇州、山東青島、吉林長春和四川巴中等多個城市都有報道當地一些小區新裝了人臉識別系統。
四川大學計算機學院計算機科學系主任、教授魏驍勇認為,小區的出入有沒有通過人臉識別來實現安保的必要,小區物業有沒有保護個人信息的能力,收集人臉信息用來干什么,這些問題都要在實際的場景里去探討,之后才能夠下定論。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副所長周玉梅告訴新京智庫,人臉識別技術發展很快,優勢特征明顯,在很多地方已經廣泛應用。比如人流通行量大的場所(如火車站、校園、小區、單位大門等)基本都有使用, 但后臺的信息安全系統做得如何,是否會有泄露風險,尤其是小區的應用,“如何保障數據安全,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去年1月,新京智庫發布《人臉識別技術濫用行為報告》顯示,在1515份匿名問卷的調查中,超八成受訪者反對公共消費場所使用人臉識別,48%受訪者在門禁考勤時被強制使用人臉識別,96%對個人信息、數據安全最擔憂。
在2021年的全國“兩會”上,周玉梅與中國科學院近代物理研究所研究員蔡曉紅等6位全國政協委員聯合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議加強人臉識別監管。
“人臉識別第一案”的意義
人臉識別門禁系統不止在小區里有越來越多的應用,售樓處等很多場所也有應用。
皮劍龍在2021年3月全國“兩會”上提交的提案亦指出,隨著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的不斷拓展,各類應用“遍地開花”,如刷臉入小區、刷臉開機、刷臉考勤、刷臉取款、刷臉購物、甚至刷臉倒垃圾、還有闖紅燈被刷臉警示等。
皮劍龍表示,這些無限制的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讓原本應用于公共安防等領域的人臉識別技術頻頻“越界”。
周玉梅表示,人臉識別技術是對提取的人臉進行比對,從而進行識別,隨著人工智能和大數據技術的應用,以及超高清攝像頭的使用,其識別精度越來越高,提取的特征更加完備,有些會疊加虹膜技術。因此,理論上說人臉識別已經可以準確地甄別出人的個體,具有個體ID(身份標識號)特征。“一項技術一旦可以成為甄別人體ID的技術,那么它的使用和管理就應該高度關注安全性。”
作為杭州高校法學教師的郭兵拿起了法律武器維權,其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下稱“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一案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
去年4月9日,該案迎來了其終審判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紋識別信息,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駁回郭兵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判決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啟示”,皮劍龍說,“人臉識別第一案”的判決體現了法院嚴格適用現行法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決心和能力,體現了重視生物識別信息等個人信息的態度。
賈虹認為,“人臉識別第一案”的判決,可以起到很好的普法和示范作用,是對所有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一次積極提醒。
逐漸完善的法規
對于人臉識別濫用現象,多地住建部門開始說“不”。
2021年4月2日,廣東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發相關通知,以聯合執法和督促限期自查自糾等方式要求使用人臉識別系統的售樓處徹底整改、規范管理。
此后,昆明、南京和廣州花都區等地住建部門也先后下發相關通知,限制售樓處使用人臉識別系統。
對于人臉等個人生物信息處理規范的層級也在提高。2021年8月9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強制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通過提供人臉、指紋等生物信息方式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或者使用共有部分”。該條例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各地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法規。比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21年7月6日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第三條規定,“處理個人數據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則”。第十條明確了處理個人數據應當符合的五項要求。
新京智庫梳理發現,《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明確界定了“生物識別數據”,即指對自然人的身體、生理、行為等生物特征進行處理而得出的能夠識別自然人獨特標識的個人數據,即包括自然人的基因、指紋、聲紋、掌紋、耳廓、虹膜、面部識別特征等數據。
與《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同時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還有《上海市數據條例》。該《條例》第23條規定,在本市商場、超市、公園、景區、公共文化體育場館、賓館等公共場所,以及居住小區、商務樓宇等區域,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設置顯著標識。
同時還規定,“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以及“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共場所或者區域,不得以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技術作為出入該場所或者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
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生效實施。該法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和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及法律責任。
賈虹認為,從中央到地方相關法律規章的出臺,將讓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從無序進入有序狀態,在技術規范上作出指引,讓大家知道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能做的要遵循什么標準。
王巖飛則認為,相關法規的出臺對于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做行為分析的行業肯定有一定沖擊。短時間內,可能很多機構尤其是商業機構將不敢采購搜集敏感信息的技術產品。但是整體來講,人臉識別技術的發展,要有一套完善的監管、合規管理制度,才能長治久安。對于企業來說,合規發展才是基業長青的基礎。
給信息貼上“標簽”
雖然多地已經出臺了相關法律規范,但高通表示,這些地方規范能否執行到位值得注意。
這也引起了代表委員們的關注。2022年1月,在上海市“兩會”期間,九三學社社員、上海市政協委員左伋、李穎潔等人提交提案建議,要加快構建個人生物信息識別應用管理制度體系。盡管《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已實施,但人臉識別技術產品的安全仍存在較大漏洞,安全檢測監管制度尚未形成。
因此,左伋、李穎潔等人建議,應加快人臉識別應用制度建設,明確該類應用的治理思路、責任主體、監管任務、應用規范、市場準入等一系列具體操作辦法,使政府監管、行業治理、企業開發、市場應用和公民維權有法可依。
2022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皮劍龍向新京智庫介紹,他今年還將繼續提交關于人臉識別的提案。他認為,人臉識別信息保護仍存在三個問題;首先,相關法律雖已落地,但缺乏統一的機構落實執行。比如,盡管《個人信息保護法》已明確規定:采集人臉信息必須經過用戶同意,但現在仍然存在小區門禁強制收集人臉信息的情況。
其次,監管體系仍待完善。人臉信息的使用環節可以大致分為四個環節:采集—儲存—使用—銷毀。在采集環節,采集主體參差不齊,非必要場合采集人臉信息問題(如快遞柜、廁紙領取)依然存在;此外,“告知—同意”原則未貫徹落實,強制采集現象依舊泛濫。在儲存環節,對人臉信息保護不夠重視,保護手段相對單一,存在著泄露的風險。在使用環節,目前各地還沒有手段應對不法商家濫用人臉數據用于“大數據殺熟”等問題,懲戒力度也不夠強。在銷毀環節,缺乏定期銷毀機制,這加大了個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再次,公眾維權意識匱乏,維權途徑也短缺。皮劍龍認為,目前在人臉信息領域的社會共同治理和公民私力救濟的參與仍受到較大限制。這與人臉信息保護相關的法律普及力度較低、民眾人臉信息保護意識缺乏有關。同時,現有的維權途徑較少,主要依賴司法機關對非法事件進行不定期的打擊,社會常設性的人臉信息保護部門仍處于缺位狀態。
皮劍龍建議,組建行業協會,建立分級管理制度;構建“采集—儲存—使用—銷毀”一體化的監管體系。此外,還要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建立維權渠道;要向公眾普及常見違法的人臉信息使用情形及侵害維權途徑。在人臉識別技術領域新法律法規的框架下,搭建公民、社會專門機構、政府部門的動態監管體系,建立公眾維權渠道,完善人臉信息損害救濟閉環。
而陳淮認為,解決人臉等公眾個人生物信息泄露問題,關鍵還在于找到一個有效解決信息泄露源頭追溯問題的方法。其實有一項類似于區塊鏈的技術(Fawkex)目前可以做到,該技術可以在每一張含有個人敏感信息的圖片上強制加上采集者不可篡改的加密標簽。圖片一旦泄露可以馬上追蹤到是誰獲取(采集)的,這就可以明確責任承擔者:為什么泄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基于規避風險的需要,這將倒逼相關方開發新的技術,提升安全防火墻”,陳淮表示,這是一個值得發展的技術方向。人臉等個人生物信息泄露問題,解決之策是技術,但最終落地還是要靠法律制度推動。因為信息是誰采集,誰泄露的,每個環節如何“貼上”標簽,這是技術問題,但誰該承擔什么責任,這是法律問題。
人臉識別,在2021年
2021年1月1日,《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正式實施,這是全國首個公開禁止采集人臉識別信息的地方法規。
2021年4月9日,杭州高校法學教師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一案迎來終審判決。后者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紋識別信息,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駁回郭兵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
2021年4月,廣東省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發相關通知,以聯合執法和督促限期自查自糾等方式要求使用人臉識別系統的售樓處徹底整改、規范管理。此后,昆明、南京和廣州花都區等地住建部門也先后下發相關通知,限制售樓處使用人臉識別系統。
2021年7月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第三條規定,“處理個人數據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則”。第十條明確了處理個人數據應當符合的五項要求。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著力維護自然人人格權益,保護人民群眾“人臉”安全。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9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強制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通過提供人臉、指紋等生物信息方式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或者使用共有部分”。該條例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該法明確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數據條例》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23條規定,在本市商場、超市、公園、景區、公共文化體育場館、賓館等公共場所,以及居住小區、商務樓宇等區域,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設置顯著標識。同時還規定,“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以及“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共場所或者區域,不得以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技術作為出入該場所或者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
關鍵詞: 變臉大法 變臉的手法 變臉的奧秘 變臉大師是怎么變臉的 變臉揭秘圖解 變臉是怎么變臉 變臉的教程 《變臉》圖片 變臉的訣竅 變臉的資料 變臉秘訣公開了嗎
相關閱讀
最近更新
- 06-14
- 06-14
- 06-14
- 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