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男子釣魚時觸電身亡,父母將電力公司告上法庭
張某的父母將電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74萬元。
法院認為,張某已經25歲,作為成年人,理應對高壓線的危險性有所預料,但他仍然在高壓線附近釣魚,理應承擔主要責任。
當地電力公司需要負次要責任,最終被判賠償7.4萬元,張某父母不服,隨即提出上訴。
電力公司方面表示,根據高壓線的設置規定,他們滿足所有安全條款,也從來沒有發生過事故。
因此,電力公司原本不愿賠償,只是考慮到死者家庭條件比較差,才會同意支付賠償款。
張某父母卻認為,事故發生的地方沒有警示標志,導致兒子不幸身亡。
而電力公司認為,如果在野外地區安置高壓線,不是必須要設立警示標志,因此理由不成立。
根據《民法典》規定,遇到類似情況的時候,關鍵是要分清楚3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在架設高壓線的時候,如果造成他人受傷或者死亡,電力公司肯定需要負全責,這點毋庸置疑。
其次是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可以證明受害人自己不夠重視安全問題,導致受傷或者死亡,電力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整件事都是受害者承擔責任。
最后是在不滿足以上2種情況的時候,如果受害人出現重大過失,導致自身受傷或者死亡,應當負主要責任,電力公司則負次要責任。
從這樁案件來看,張某釣魚時觸電身亡,顯然需要負主要責任,電力公司理應承擔一部分賠償。
除非電力公司能夠找到證據,表明張某故意觸碰高壓線導致死亡,才可以完全免責。
本案中,張某肯定不是故意觸電,這起事故屬于意外,那么雙方應該共同承擔責任,只不過張某存在重大過失,電力公司只需要賠償小部分金額。
總的來看,法院的判決沒有任何問題,張某父母的上訴不成立。
此外,對于重大過失的界定,法律條文明確表示,一個人在有預見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及時采取預防措施,導致出現事故和損失,就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如果一個人預見危險,卻裝作沒有發現,結果造成事故和損失,同樣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25歲的張某是成年人,他肯定知道高壓線附近很危險,結果還是不顧危險釣魚,甚至做出揮動魚竿這樣的危險動作,顯然屬于重大過失,大部分責任都應由他自己承擔。
雖然張某的父母很不服氣,但法院已經解釋得非常清楚,他們只能承認兒子意外死亡的事實。最終,電力公司支付了7萬多元賠償款,這樁案件就此結束。
這件事也告訴我們,不是出現事故,就要找人賠錢。如今這個時代,凡事都要講證據、守法律,耍無賴和強詞奪理,只會加重外界的反感。
張某自己不注意安全,導致父母白發人送黑發人,他們全家理應承擔后果,而不是想著借此機會大發橫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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