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的刑罰由哪個部門執(zhí)行
沒收財產,是指把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依法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沒收財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guī)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zhí)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zhí)行。為防止執(zhí)行前罪犯或其他人將財產轉移等影響判決執(zhí)行的情況發(fā)生,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財產的措施。
沒收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59條的規(guī)定,沒收財產的范圍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確定:
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謂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是指屬于犯罪分子本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應當嚴格區(qū)分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與其家屬或者他人財產的界限,只有依法確定為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才能予沒收。至于沒收財產是一部還是全部,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犯罪分子所處主刑的輕重;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其人身危險性大小。
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以維持犯罪分子個人和扶養(yǎng)的家屬的生活。
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家屬所有財產,是指純屬家屬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家屬自己穿用的衣物、個人勞動所得財產。家屬應有財產,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財產中應當屬于家屬的那一份財產。對于犯罪分子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屬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沒收。
沒收財產作為刑罰附加刑中的一種,適用于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是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但是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zhí)行。
關鍵詞: 沒收財產的刑罰由哪個部門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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