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什么
一、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什么
1、各省有關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有所不同,具體可以查看當地政府下發的文件;
2、法律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1)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污水超標排放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什么
1、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關鍵詞: 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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