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掛靠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一、施工掛靠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1、通過掛靠方式承包工程的,一般不涉及到刑事責任,一般給予行政處罰。
2、如果實際施工人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構成犯罪。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第七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工程掛靠怎么認定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關鍵詞: 施工掛靠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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