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遺失物拒不歸還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撿到遺失物拒不歸還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1)“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有損于他人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人應將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2)不當得利的性質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不當受益人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的事由而發生,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為,而在于糾正受益人不當得利的不合理現象。
3、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應屬不當得利。此外,我國《刑法》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處罰。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應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不應作侵占罪對待,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以刑法懲戒,其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規范予以調整。
4、法律依據:
《民法典》三百一十四條、第九百八十七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二、侵占罪法律上的起點數額是多少
1、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
2、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么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 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3、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由于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么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 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撿到別人的遺失物一定要及時歸還,如果拒不歸還,別人去法院起訴,還是需要歸還遺失物的,甚至會構成侵占罪,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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