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泄露被侵犯了哪些權利
根據《著作權法》第15條第一款的規定,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制片人對在影視作品的制作過程是在進行巨額的投資并承擔風險的條件下完成的,確保制片者收回投資以及將影視作品用于商業運作方面的利益,是促進影視產業發展的需要。因此,在《著作權法》第48條中,明確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列舉為侵權行為。泄露電視劇全集,即是一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作品的行為,這種行為必將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根據48條的規定,侵犯該種權利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電視臺向制片人購買了該電視劇的出版發行權,以求通過播放該電視作品來獲取一定的收益,然而在網上泄露電視劇未播放內容的行為,必然會導致電視臺利益的損害,電視臺方面也可以對侵權人提起訴訟。
對于提起訴訟時賠償金額的確定,根據《著作權法》49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關鍵詞: 電視劇泄露被侵犯了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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