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嗎
臨時工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指以下幾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時,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
5、用人單位瀕于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關鍵詞: 臨時工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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