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明確時應由誰來賠償
一、監護人不明確時應由誰來賠償
1、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失的,由被監護人財產承擔責任,財產不足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可以按監護人的順序,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監護人順序如下: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應當提交什么證據
(1)人民法院審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在一個月內審理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調查評估報告等證據材料,聽取被申請人、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學校、鄰居等的意見。
(3)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聘請適當的社會人士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觀護,并可以引入心理疏導和測評機制。
(4)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
(5)判決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走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也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轄區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監護人所在單位等發出司法建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監護人的監督指導。
(6)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并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7)人民法院審理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案件,按照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審理程序進行。
(8)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并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
關鍵詞: 監護人不明確時應由誰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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