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回家路上出車禍,用人單位負什么責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在上下班路上出現任何事故傷亡都在工傷之內。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員工受傷要被認定為工傷需具備三個條件:
(1)是因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
(2)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
(3)非本人主要責任。因此是否可以認定工傷,需要結合員工的具體情況依法認定。
其次,如果員工自己認為屬于工傷,而員工所在單位沒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員工應及時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會根據具體情況認定是否為工傷。如果認定屬于工傷,則會按照相關程序作出《工傷認定書》。員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鑒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第三,如果員工被認定為工傷但所在單位未為您投保工傷保險,那么員工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之規定,向員工所在單位主張賠償。當然,員工也應當先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則可申請勞動仲裁。
最后,如果您沒有被認定為工傷,您也可以與肇事方協商損害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索賠,但是必須在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之內提出。
關鍵詞: 員工下班回家路上出車禍 用人單位負什么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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