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包括說明和包裝上的缺陷嗎?
產品缺陷包括說明和包裝上的缺陷嗎
依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缺陷是不包括說明書的,但包裝作為產品的一部分,包裝存在缺陷的,可以視為產品存在缺陷。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產品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明文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亦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從上述兩部法律的立法本意來看,在產品侵權責任糾紛中,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無疑是共同的責任主體,相對于產品受害人來說,他們應當共同對外承擔無過錯責任。立法上規定產品受害者可以選擇不同的主體請求賠償(即可以選擇起訴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之一,也可以一并起訴),目的在于方便受害人行使訴權,更好地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若因受害人選擇不同的責任主體主張權利而引致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則立法的這一規定就失去了本意,顯得毫無意義。
在無過錯責任下,大多數國家為真正保護處于弱者的消費者,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對缺陷存在的舉證實行推定的方法,即受害人如證明進行通常所預想的使用和因該使用發生了損害,以及該損害通常不能因該使用而發生,則在法律上推定缺陷的存在。產品銷售者和生產者要推翻這種推定,必須提出產品并不存在缺陷的反證,才能免責。
關鍵詞: 產品缺陷包括說明和包裝上的缺陷嗎?
相關閱讀
最近更新
- 06-14
- 06-14
- 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