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的經濟補償金與普通職工的一樣嗎?
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普通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董事、監事等公司高管人員則屬于特殊的勞動者。當企業高管與普通勞動者滿足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時,兩者之間的金額是一樣的嗎?
公司高管的經濟補償金與普通職工的一樣嗎
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高管人員享有普通職工不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其任職資格、任職期限、任職程序都是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操作,普通職工只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即可,既沒有公司法上特殊任職資格的要求,也不需要履行任免等程序,也沒有任職期限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公司高管人員的工資等各項報酬的計算和發放也往往不同于普通職工。可見,公司董事、監事等高管人員不同于一般的勞動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公司高管人員的經濟補償金不合理。
如果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勞動者本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工資,那么顯然違背了破產企業保護普通職工基本權益的立法精神。企業破產前,高管人員的工資一般會遠遠超出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如果在企業破產時仍然按照“普通職工”與“高管人員”兩條線支付工資,在有限的清償財產范圍內,顯然對普通勞動者不利,也對后序的債權產生不利影響。
從情理上來講,管理層本身對于破產企業經營不善局面的造成也負有一定的責任,且考慮到破產程序中對勞動者的未來損失的補償有失業救濟的性質,而高級管理人員一般有良好的就業條件,按照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高管人員的工資,進而計算其經濟補償金體現了對弱者的保護和對高管人員經營不善的鞭策。
關鍵詞: 公司高管的經濟補償金與普通職工的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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