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作業中經營者減輕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一、高危作業中經營者減輕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高危作業中,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致害責任】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的認定
高度危險作業的認定,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對周圍環境有危險的作業(這里的周圍環境是指人們的財產或人身的安全狀態)。
2、必須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危險性的作業。當高度危險作業的客體在沒有被投入營運活動時,只是作為一種靜止的物體存在,一般不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危險。即使造成損害,也不屬于該種責任。
3、必須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進行活動的作業。高度危險作業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高度危險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進行活動,才能夠控制活動中產生的危險,減少損害發生的幾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會大大地增加危險性。這也決定了法律對此類活動在程序上有著嚴格的規定,或對這類活動有特殊的要求,賦予特別的責任。
關鍵詞: 高危作業中經營者減輕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相關閱讀
最近更新
- 06-14
- 06-14
- 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