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自助行為”被濫用怎么辦?
一、高空墜物,“自助行為”被濫用怎么辦
民法典規定,高空墜物的受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條 【正當防衛】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責任歸屬問題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關鍵詞: 高空墜物 “自助行為”被濫用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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